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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
摘要
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其制砖利用。污泥制砖前应无刺激性臭味,并符合稳定化要求;pH应为5~10、含水率不大于40%,总镉、汞、铅、铬、砷、镍、锌、铜及矿物油浓度不得超过规定限值。污泥与制砖总原料的质量比宜不超过10%;独立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可用于免烧砖。制砖过程的大气污染控制、成品砖有害物质及恶臭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应按批取样、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工艺或进水来源变化时重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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