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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摘要
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航空承运人、航空器维修单位、航空领域管制物项进出口企业及境内飞机制造企业等,出口附件所列民用航空两用物项时以登记填报方式取得出口凭证。经营者须提交合同、技术说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序列号等资料,并按规定报关、出口后报告、保存文件及接受监督检查。凭证限单批使用,有效期60日;存在国家安全、军事最终用途等风险时不得适用。对无人机特定临时出口情形可参照适用;原分类管理办法拟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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