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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
摘要
直接向环境排放环境保护税法附表未列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应缴纳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或许可证未标识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暂不征收。首批覆盖印刷、炼油化工、医药、钢铁、装备及汽车制造等行业。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至12元,由省级政府确定;排放量按物料衡算、监测或产排污系数计算,并按季申报,部分密封点源可按年申报。绩效A级、B级纳税人分别按应纳税额50%、75%征收;少报、伪造数据等情形适用加重核算且不得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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