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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2026年修订版)
摘要
适用于上海市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新设、改设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体等保护区内不得新设,邻近区域设置须科学论证并采取防污措施;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水功能区严格控制新增、改设和扩大。国家、市、区三级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及争议情形分级审批。审批部门应开展技术审查、公开审批信息;设置单位应规范设置标识、监测采样点或检查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巡查维护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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