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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倾倒物质评价规范 渔业废料(征求意见稿)
摘要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开展渔业废料海洋倾倒的活动。除贝壳类渔业废料外,其他渔业废料应采用资源化利用等非海洋倾倒方式处置。拟倾倒贝壳类废料应按有机质、铅和镉评价结果确定处置方式:有机质符合限值的应粉碎;未检测或不符合有机质限值但铅、镉合格的,应蒸煮后粉碎;任一重金属超限的禁止海洋倾倒。有机质、铅、镉限值分别为5%、60 mg/kg和0.50 mg/kg;蒸煮温度和时间不得低于90℃、5分钟,粉碎粒径不得大于25 mm,并应按规定采样、检测和实施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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