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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劳职授字第1150253097号

指定⌈吊升荷重未满3公吨之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及⌈吊升荷重未满3公吨具有搭乘设备供乘载或吊升人员之移动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应于事前接受具有危险性之机械操作人员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发布机构:中国台湾劳动部
发布日期: 2026-09-23
实施日期:2026-12-23
层级: 规范性文件
行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
领域: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

摘要

雇主应在劳动者担任吊升荷重未满3公吨的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或具有搭乘设备供乘载或吊升人员的移动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前,使其分别接受《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第12条规定的危险性机械操作人员安全卫生教育训练;未经训练合格者不得担任。自营作业者担任上述工作亦须事前完成相应训练。公告生效后,上述人员不再适用特殊作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定;此前已依规定训练合格且实际从事相关操作者仍具资格,但变更不同吊升荷重或厂牌机型时,须重新受训并通过技术士技能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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