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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化学物质的规定数量相关规定》修正案行政案预告
摘要
适用于依据《化学物质管理法》实施规则第19条、第23条、第27条和第29条开展有害化学物质数量标准管理的相关主体。修正案拟在附表2新增38种新指定有害化学物质的规定数量,其中18种按一般危险性组别标准计算,20种结合少量标准及物理化学危险性适用专门标准;并为7种低扩散物质设定数量标准。拟同步修正5种既有物质的名称、CAS号、危险性分类或数量值,并完善第4条最大保有量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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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气候、能源和环境部化学品安全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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