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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摘要
适用于出口硫酸铵及硫酸铵和硝酸铵复盐、混合物的相关经营主体。海关在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中,对2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B”,并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其中,硫酸铵(3102210000)的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A/B”;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3102290000)新增监管条件“B”。相关出口企业应按调整后的监管要求办理报关及出口商品检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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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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