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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绿色生产通用要求
摘要
适用于上海地区池塘和工厂化水产养殖绿色生产,上海市属域外区域可参照实施,尾水排放应符合属地管理要求。养殖单位应满足场地、水源、设施设备要求,规范苗种采购与检疫、水质检测、饲料投喂、病害防控和无害化处理;尾水循环利用、排污及废弃物处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应建立生产操作、培训、档案、销售记录和质量追溯制度,保存苗种、饲料和药物凭证及全过程记录,纸质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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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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