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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
摘要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以及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文件补充规定,单位隐瞒出租、发包场所或设备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隐患数量和严重程度分三级罚款:3处以下一般隐患或1处重大隐患罚1万至2万元;3处以上7处以下一般隐患或2处重大隐患罚2万至4万元;7处以上一般隐患或3处以上重大隐患罚4万至5万元。适用说明依照国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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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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