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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摘要
适用于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自行监测及其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点位、设备、标准物质、记录和台账管理,如实公开自动及手工监测数据;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时应直接签约并实施全过程监督。自动监测设备须按规定安装联网、运维、校准和异常处置,相关点位应安装视频监控;手工监测应规范采样、封存、分析、工况记录和数据审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非现场为主的监督检查、信用监管和差异化管理,并明确数据失真、设备未正常运行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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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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