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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摘要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的相关船舶及其经营人、所有人等责任主体。拟调整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的最低额度,并按船舶总吨位分档计算;不满300总吨的相关船舶及从事沿海作业船舶的额度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拟取消沿海运输船舶与国际航行船舶的限额差别,并调整中国籍船舶申请相应保险或财务保证证书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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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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