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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摘要
适用于各级海关对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尸体、骸骨及其外包装实施卫生处理的监督管理。卫生处理义务主体应组织消毒、杀虫、灭鼠、除污等处理,处理前隔离相关对象并配合海关监督;接到通知后应制定方案、告知作业时间地点,必要时经海关审核后作业。实施单位须具备相应能力并规范记录,义务主体完成后提交结果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3年。海关实施书面或现场监督,对问题责令整改;无法有效处理的,可不准进出境、退运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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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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