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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再生利用 第5部分:再生材料产品标识(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层级 国家标准
行业汽车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领域 产品法规,环境保护

摘要

适用于车用动力电池再生利用过程中制得的黑粉、金属盐、前驱体、正极材料和负极材料等再生材料产品。再生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制作并展示与产品批次对应、可追溯的标识,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标识至少应载明产品名称、批次号、锂钴镍等目标元素再生含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及溯源查询方式,并使用规定的产品标志。标识应清晰、醒目、牢固、耐久;有外包装的应置于明显位置,无外包装或无法直接标示的应在随行文件中提供。危险化学品或具有特殊管理属性的产品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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