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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再生利用 第6部分:再生材料溯源及核算(征求意见稿)
摘要
适用于以车用动力电池废料为原料制得的含镍、钴、锂等元素再生产品,以及再生铜、再生铝、再生石墨等材料,其他材料可参照执行。要求再生材料生产企业建立覆盖采购、生产、仓储、销售的全流程信息化溯源体系,以生产批次为最小单元赋予唯一标识,保存真实、完整、可核验的原始记录不少于10年。企业应核验供应商资料和再生属性,采用实际生产数据,按黑粉、金属盐、前驱体、正极材料等环节核算目标元素再生含量,并按规定形成核算报告和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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