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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电器能效标签技术法规第12部分:电视和电子显示器能源消耗效率(草案)
摘要
适用于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市场投放的电子显示器,包括电视、计算机显示器和数字标牌显示器;屏幕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的显示器、投影仪、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其他法规涵盖产品的集成显示单元、医用成像显示器、虚拟现实头显、安防监控显示器及工业控制面板除外。产品须符合开机模式最大功耗限值、关机、待机及联网待机功耗限值,并默认启用最长4小时无操作自动降功耗功能。制造商应按能效指数确定星级,并在产品或包装显著位置加贴含二维码、能效等级、SDR/HDR功耗、屏幕尺寸和分辨率的能效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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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工业和先进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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