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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排污权政府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
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政府储备、出让及管理活动。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储备调节制度并确定储备机构,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负责收入管理监督和征收入库。对破产关停、富余未使用、核减及项目未开工等情形的排污权可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排污权可按预算交易收储。重大项目和小排放量项目可依规定协议受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其他新增排污权原则上通过公开竞价取得。储备机构应建立台账、报送信息并公开相关资料,出让收入全额缴库并统筹用于污染防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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